当代商报社2012年12月20日第14版整版刊发此文:
被扭曲的天平
——对株洲市攸县人民法院“贺建文案”执行行为违法的调查(之一)
本报记者 张日辉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更加注重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作为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司法公开是衡量法治公平与否的重要标尺。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民主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监督制度逐步完善的今天,攸县人民法院因为一纸错误判决,致使贺建文家破人亡、流离失所。经过十年漫长的申诉路,直到2011年底,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株中法确字第三号裁定,确认攸县人民法院(2004)攸法执字第327号民事裁定的执行行为违法。
该违法的执行行为造成受害人父亲贺丫马严重受伤三天后死亡、其姐贺年秀惨遭殴打、家具电器遭受重大损失,日前,贺建文向违法的攸县人民法院提出589.7万元的国家赔偿。
经济纠纷引发暴力冲突
46岁的贺建文原本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在攸县城关镇胜利居委会建设路黄金地段有一栋5层、面积480多平米的商住楼,丰田、本田小车以及高档家具一应俱全。
1995年12月和1996年3月,贺建文以房屋和小车作抵押,先后两次向攸县城关镇胜利居委会所属金融机构“储金会”借款19万元。1997年9月3日,胜利居委会扣押了贺建文价值19万元的本田汽车。2002年5月20日,胜利居委会向攸县人民法院起诉贺建文,要求归还借款;与此同时,贺建文也向攸县人民法院起诉胜利居委会,要求归还本田小车。2002年6月23日,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02)攸法民二初字第113号民事调解书。贺建文称,2005年12月20日,胜利居委会单方面将本田小车以2000元的价格处理给了肖冬林。
2003年5月19日,胜利居委会向攸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贺建文“下落不明”等原因,该申请被搁置。2004年10月8日,胜利居委会再次向攸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4年10月15日,攸县人民法院向贺建文下达执行通知书,该通知书送达给贺建文的妻子陈杨平,陈杨平拒绝签收。2004年11月27日,受攸县人民法院指派,株洲市彩泉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开始对贺建文的房屋进行拍卖,刘菊泉以18万元成交。2005年1月31日,刘菊泉获取了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2005年4月7日,攸县人民法院下达(2004)攸法执字第3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贺建文所有胜利居委会盟楼组的商住楼一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刘菊泉所有。同日,攸县人民法院张贴通告,责令贺建文在2005年4月15日前自动腾房,到期不履行,将强制执行。
2005年9月28日,攸县人民法院开始对贺建文的房屋进行强制执行。贺建文的父亲贺丫马由于没有找到栖身之地,执意赖在三楼不走,被一群法警驾着强行拖至楼下,拖拽过程中,老人昏厥过去,被紧急送往攸县人民法院,三天后死亡。执法过程中,贺建文的姐姐贺年秀试图阻止,遭到法警摁头、反铐乃至拳打脚踢,伤痕累累,惨不忍睹。从此,贺建文一家人无家可归,开始过起了颠沛流离的日子。
律师质疑法院执法违法
记者从房屋竞买得主刘菊泉对攸县人民法院的《投诉书》中发现,攸县人民法院在对贺建文房屋强制执行方面心存犹豫。
《投诉书》显示:8月3号中午12点30分左右,执行局领导电话通知我(刘菊泉——编者注),你的房屋不能执行到位,领导说要将房屋重新评估、重新拍卖,听到此话我非常气愤。下午3点我找到法院贺副院子,贺副院子说:“对不起,你的房屋要重新拍卖”。我问什么原因,他说是我们法院在拍卖贺建文房屋时有些内部程序未到位,与你无关,该赔偿你的损失我们赔偿。
记者辗转找到贺建文的委托代理人、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家文,马律师告诉记者:攸县人民法院存在三个方面的严重违法行为:
一:原审裁定认定贺建文于“1996年5月4日以本田小车换抵抵押在胜利居委会的丰田小车、胜利居委会将贺建文的本田小车处理冲抵借款,属于另一层法律关系”是错误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胜利居委会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原审裁定也无任何证据证明此说法。无论是诉讼还是执行程序,攸县人民法院漠视贺建文多次提出丰田小车被质押的事实、请求以丰田小车折价抵偿借款,依然违背法律规定将贺建文的房屋强行查封、估价、拍卖,属于严重违法;
二:2003年11月5日攸县人民法院联星法庭委托对贺建文的房屋进行估价鉴定,所得(2003)攸价鉴字第131号估价鉴定结论报告书未送达贺建文,剥夺了贺建文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复核、或参与竞买的合法权利。攸县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严重违法;
三:攸县人民法院漠视已经查明的贺建文“抵押”房屋有共有人这一事实,在处理此房时应该征求共有人的意见,然而,攸县人民法院不顾房屋共有人的反对强制执行,无法律依据。
高院裁定应予国家赔偿
就攸县人民法院执行行为违法一案,贺建文踏上了漫长的诉求之路。2009年1月23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2009年8月24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株中法确字第2号裁定书,对攸县人民法院(2004)攸法执字第327号民事裁定的执法行为不予确认违法。
贺建文不服,在法定期内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省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9日举行公开举证,确认申诉人贺建文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家文、攸县人民法院委派的何卫华、胡忠德参加了听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可能有错误”,指令株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就这样一波三折的又回到了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5月27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贺建文案进行重审,审理过程与结果和上次如出一辙,作出的(2010)株中法确字第3号依旧裁定攸县人民法院(2004)攸法执字第327号民事裁定的执法行为不违法。
贺建文再次上诉,2011年12月27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理,高院认为,攸县人民法院在执行(2004)攸法执字第327号案件过程中,对本案涉案标的物在拍卖前没有进行价格评估,而是采信了没有法律依据的(2003)攸价认鉴字第131号《估价结论报告书》,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第47条规定,属于程序违法;认定攸县人民法院在房屋估价报告作出一年后才对房屋进行拍卖,但攸县人民法院是委托拍卖公司向社会公开竞价,能反映房屋当时的市场价值,不会影响该房屋的拍卖价格的事实错误,确认申诉人贺建文申请确认攸县人民法院执行行为违法的理由成立。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后终审裁定如下:一、撤销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株中法确字第3号裁定;二、确认攸县人民法院(2004)攸法执字第327号民事裁定的执行行为违法;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确认申诉人可据本裁定向攸县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至今悬而未决
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最终裁定,贺建文于2012年3月8日申请返还被违法执行的房屋并赔偿其房屋门面租金损失38.5万元;原房屋内家具电器损失40万元;误工损失105万元;抵押在原胜利居委会的车辆损失127万元;因执行案件其父死亡造成的损失80万元;其姐遭殴打致残造成的损失30万元等多项费用共计589.7万元。
然而,2012年5月17日,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攸法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书,对贺建文各项赔偿请求一一进行否决,只对房屋拍卖评估价款的差额部分即人民币22.07万元及利息、差旅费进行赔偿,共计22.27万元。
应贺建文的请求,2012年11月20日上午,记者一行专程前往攸县人民法院进行采访。在攸县人民法院办公室,该院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王三力拒绝接受采访。当记者问及贺建文的赔偿请求与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赔偿决定书为何会有如此大的差距?王三力显得很气恼:“589万,我们整个攸县法院还不值这个数呢,天方夜谭!”
记者在攸县人民法院的大厅里看到了一块牌匾,那是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颁发的“全国创建文明行业先进单位”。电子屏幕上“欲影正者端其表,欲下廉者先其身”特别引人注目。“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让人感慨万千。贺建文说:“我该怎么办啊?”
编后语 有法必依,有错必究,司法公正,努力维护国家的法治天平不被扭曲,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势在必行,刻不容缓。在民主法治的今天,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攸县人民法院的“改判”如同一缕春风,抚慰了受害人的心田,让公众看到了法治的公正、公信和权威。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当违法确认程序尘埃落定、贺建文准备依法向攸县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请求时,噩耗传来:贺建文胃癌晚期!贺建文在弥留之际、在家人的参与下与攸县人民法院达成赔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