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家文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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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笔录惊人相似,律师发现蹊跷

2011年4月18日潮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人陈某抢夺罪,指控陈某于2010年2月10日、2010年2月11日、2010年2月13日、2010年2月18日、2010年3月13日、2010年5月21日、2010年6月21日、2010年6月22日、2010年2010年7月10、2010年7月15、2010年7月24日、2010年8月21日共实施抢夺共十三起,而且手段都是趁被害人不备,直接抢走财物。

被告陈某的辩护律师马家文律师,发现陈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受害人的报案情况惊人的吻合,不合情理。陈某在案发许久后,依然能够清除的记起案发地种种细节,如时间,地点,物品,受害人相貌等,远远超出了正常人的记忆能力显得很不真实。由此可以推定的情况只有一种,那就是有人掌握了受害人的报案材料,又利用此材料制作了陈某的笔录,陈某之所以会签字,只可能是在公安机关收到了刑讯逼供,而且陈某一开始就反映过刑讯逼供的事情。

最终法院仅仅认定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的第11、12、13宗抢夺罪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于其他指控的十宗抢夺罪不予认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马家文律师以细微的动察力,让此案结果大反转,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维护。